第七条运营公司正在开展对外劳务合功课务时,应按向相关单元或部分、外派劳务人员以及外方雇从出示《资历证书》。未取得《资历证书》前,运营公司不得处置对外劳务合功课务。
第九条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收到运营公司的全数申请材料后,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批件,正在10个工做日内发放《资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法子七、十一、十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二十二条或一年内遭到商务部暂停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的运营公司,其《资历证书》由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正在年审竣事后的30日内收回并商务部。
第二十对正在当地域注册的运营公司,如合适本法子第二十一条的,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准予年审及格,并正在其《资历证书》年审栏中加盖公章。
(四)运营公司丢失《资历证书》,应及时向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并正在外经贸上声明做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资历证书》用新号。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年审的运营公司,不得继续对外签定新的《劳务合做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办理义务,处所商务从管部分须对其运营行为进行沉点办理。持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运营公司,其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从动。
第十七条运营公司因违反国度律例被暂停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的,其《资历证书》由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正在惩罚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收回,并商务部。
(二)运营公司变动企业名称、注册本钱和运营场合的,应依法向原运营公司登记从管机关申请打点登记,并报商务部存案。经登记存案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运营公司的运营范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资历证书》。
(二)除签批人签字外,《资历证书》的内容一律采用计较机打印,手写无效。签批人签字部门须加盖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公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做办理,规范企业运营行为,包管对外劳务合做规范有序成长,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和《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办理法子》(商务部证件制作、工商总局2004年第3呼吁),制定本法子。
(一)《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历证书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资历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13位编码(见附件3),此中第1位为英文字母L,第2-5位为地域代码,第6-9位为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的年份,第10-13位为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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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历证书》无效期满。《资历证书》的无效期为六年,运营公司应正在《资历证书》无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五条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正在收到换领或补发申请后,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批件,正在10个工做日内换发或补发新证,报商务部存案,并将原证正在换发或补发新证的30日内收回商务部。
第二十七条对正在年审工做中发觉的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运营公司,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应及时报请商务部登记其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
第二十条《资历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一)《资历证书申请表》及《资历证书》年审栏中的签批人须经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授权,其签字应报商务部存案。授权签批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
第六条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获得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后,应正在90日内向注册地处所商务从管部分申领《资历证书》。
第《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附件1)是运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功课务的资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本法子自觉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经济合做运营资历证书办理法子〉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中相关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证书办理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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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运营公司违反本法子第六条,正在获运营资历后90日内未打点《资历证书》申领手续,视同从动放弃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
第四条《资历证书》由商务部担任同一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商务从管部分(以下简称“处所商务从管部分”)担任当地域运营公司的《资历证书》的发放和办理工做。
第十六条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对正在《资历证书》发放、换发、或补发过程中呈现的废证须妥帖保管,并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集中商务部同一。
第二十四条对一年内遭到商务部行政惩罚的运营公司,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应正在年审时正在其《资历证书》年审栏中说明,但答应其通过年审,并沉点加强监管。
(四)《资历证书》发放后,处所商务从管部分应将《资历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商务部(合做司,下同)存案。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做办理,推进对外劳务合做规范有序成长,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和《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办理法子》(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呼吁),商务部制定了《对外劳务合做运营资历证书办理法子》(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恪守国度相关律例和对外劳务合做政策,包罗对外劳务合做项目确认、项目审查、培训、收费、营业统计、境外劳务胶葛或突发事务处置、境外办理等轨制;恪守国度关于不得以旅逛、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为其他企业申请对外劳务运营资历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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