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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

2023.11.01 | 证件制作 | 55次围观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交通银行菏泽市分行员工,住鄄城县。因涉嫌犯伪制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平易近查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20】148号被告人靳某某犯伪制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员庞坤粉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靳某某因其运营的木材加工场需要改换导热油,为对付环保部分,于2018年夏某日,正在菏泽市牡丹区伪制“菏泽依阳再生资本无限公司”印章。后其将该印章交给靳庆明(另案处置)利用,靳庆明于2018年7月3日,别离正在苏某、张某、贾某1供给的物措置合同上加盖伪制印章,并收取人平易近币3000元,靳某某得款500元。靳某某志愿照实供述本人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伪制公司印章,该当以伪制公司印章罪逃查其刑事义务,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菏泽市牡丹文件查验判定书证件制作联系方式,证人靳庆明、宋某、苏某、贾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伪制公司印章照片,抓获颠末、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被告人靳某某对现实、及量刑无,且签字具结,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经审理查明的现实、取公诉机关分歧。被告人靳某某已将违法所得500元退交本院,并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形成伪制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成立。被告人靳某某经德律风传唤归案,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现实,系自首,当庭立场较好,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合用缓刑对所栖身社区没有严沉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布缓刑。公诉机关量刑恰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菏泽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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