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经审理查明:2007 年2月,按照被告吴志淡的衡宇所有权证(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吴志攻取朱国贞夫妻的身份证(显示为原宜昌县别离于1993年和2002年签发)和成婚证、吴志玻取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的《小我住房最高额典质贷款合同》(合同编42298000167)等相关材料,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到夷陵区房管局申请打点衡宇他项权登记。夷陵区房管局通过审查,认为合适相关,决定准予打点衡宇典质登记,于2007年2月12日颁布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屋他项权证,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为此向开户正在该行、户名为吴志琰的银行帐户7***内转存贷款90000元。2007年9月,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吴志琰,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的衡宇因其贷款己正在夷陵区房管局打点了典质他项权登记,要求其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衡宇予以变卖。吴志琰以本人没有正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到夷陵区房管局打点相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等为由,贷款,并委托律师发函夷陵区房管局,要求撤销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返还房产证。夷陵区房管局回答称:“正在打点衡宇贷款他项权登记时,所审核材料由第三人进行本色审查后供给,其实正在性由贷款银行担任。”“不存正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时审查不严,法式和实体均严沉违法”的问题,从而不予撤销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吴志琰遂于2007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吴志琰提交了身份证和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处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成婚证复印件,经比对,留存正在夷陵区房管局的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假证,所贴照片并不是吴志琰取朱国贞;吴志琰于2008年1月8日提出笔迹判定申请,同年4月20日以无力预交判定费为由撤回该申请。
被告房管局辩称:被告已尽到应尽的审查,打点法式符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他项权登记,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1、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房地产办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办理法》)和宜昌市夷陵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被告的职责划分,被告依法有权对本辖区范畴内房产进行他项权登记。2、被告对他项权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其形式要件能否成立,并无对本色要件进行审查。查对档案后能够证明,吴志琰等人正在产权办签名取正在建行《贷款典质合同》签名是分歧的。针对本案来看,被告陈述是朱国明预备去贷款,以被告的表面贷款,被告该当是晓得的。第三人建行也是跟吴志琰本人联系的。被告将本人的房产证交给别人正在建行贷款,委托他人贷款,且供给了本人的实正在消息,因而,贷款合同是无效的。3、按照扶植部取中国人平易近银行2000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取银行贷款营业相关的房地产典质和评估办理工做的通知》(以下简称《房地产典质和评估办理通知》)的,被告应审查的内容包罗典质物能否合适答应进入典质买卖市场、典质物能否曾经设定过典质、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及取产籍记录的分歧性等内容。被告己经尽到应有审查,打点的他项权登记也曾经尽到了审查的,内容和法式。4、被告认为他人伪制其相关证件贷款现实并无现实根据。房产证是由第三人正在我方典质的,若是本案存正在诈骗或者其他犯为,那么房产证也该当退还给第三人。所以被告要求退还房产证没有现实和根据。5、若是本案存正在诈骗行为,那么也该当由法院中止审理,待犯罪现实查清后,继续审理。
按照《房地产办理法》、《城市房地产典质办理法子》以及《房地产典质和评估办理通知》相关,被告负有衡宇权属登记、颁布衡宇所有权证以及对本辖区范畴内房产进行他项权登记的职责。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次要有以下二点:一是本案上诉人夷陵区房管审查登记的法式能否存正在瑕疵,即被告对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他项权登记手续材料是进行形式审查仍是本色审查?二是本案能否应中止审理,明现实后再恢复审理。现别离评述如下。
宜昌市夷陵区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被告夷陵区房管局审查登记他项权的法式能否存正在瑕疵及本案能否应中止审理。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供给的衡宇权属证明和贷款合同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是,第三人正在申请登记时供给的衡宇所有权人即被告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伪制,不属无效证件。被告虽然无法辩别他人冒用吴志琰表面提交的衡宇典质登记材料的,被告没有,但其颁布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衡宇权属登记办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和《城市房地产典质办理法子》第十九条的。虽然最高《关于施行〈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若干问题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案件的须以相关平易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为根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应“中止诉讼”,可是本案曾经查清成婚证系伪制的根基现实,至于本案能否存正在诈骗的犯罪现实及贷款典质合同能否无效,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因而,本案的并不须以相关平易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为根据,即不需中止审理。据此,参照《城市衡宇权属登记办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第二十五条第 (一) 款和《城市房地产典质办理法子》第十九条之,判决:一、撤销夷陵区房管局于2007年2月12日做出的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 46437屋典质他项权证登记。二、限夷陵区房管局正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产证退还给吴志琰。
正在衡宇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关于衡宇他项权登记行为性审查尺度问题,理论界、司法界认识各别,做法纷歧。归纳起来次要有三种概念。第一种概念从意对颁证行为进行形式审查;第二种概念从行本色审查;第三种概念从意全面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就是仅限于登记颁证行为做出时,申请人供给的材料能否满脚规范设定的现实要件,即供给的登记材料能否具备、齐备。所谓本色性审查,除了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申请人供给的登记材料的实正在、、无效做全面的审查。所谓全面审查就是按照、律例对各类房产登记行为审查的要件的按登记机关的范畴做全面审查。即要审查关于设立、变动、废止房产品权所必需具备的相关材料,此中最主要的就是相关当事人对该房产变动的合意;同时还要审查做出处分的人能否是有权处分的人。全面审查、形式审查、本色审查三者的不合正在于对登记颁证行为司法审查程度的把握上。形式审查仅局限于对申请人供给的相关材料的审查,显得过于狭小,不符律的权属审核要求,权属审核除审核房产来历、权属证件等相关证件外,还该当审查申请人能否是有权处分房产的人以及申请人取相对人的合意。本色审查明显超出了的登记颁证机关的范畴,也不合适行道理。登记颁证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没有自正在裁量余地,仅仅是一种推定,对当事人并不创设新的。申请人取相对人关于衡宇权属变动的合意是登记颁证的根本,而房产登记颁证机关并不具有对当事的合意能否无效的审查判断权,也改变当事人志愿成立的平易近事关系,不然有悖当事人意义自治的合同准绳。登记颁证机关的审查只能是正在其范畴内的无限审查。因而,司法审查一般下应取此对应不克不及超出登记颁证机关的范畴,去审查具体登记颁证行为。原一审认为,正在被告打点他项权证登记时,全面审查尺度说比力合适现实。本案惹起争议的次要缘由是行政机关正在打点衡宇典质登记过程中该当履行的权属审核职责能否全面。颁布衡宇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合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需要通知的登记。”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供给的贷款合划一权属证明材料进行了形式性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履行了被告应尽的职责。因从《中华人平易近国房地产办理法》、扶植部《城市房地产典质办理法子》以及《房地产典质和评估办理通知》的来看,对登记颁证机关登记颁证时对申请行为是进行本色性审查仍是形式性审查,并未做出具体明白区分,而只是了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颁证时要审核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及法式。因而若一味去是本色审查仍是形式审查,就不克不及求得该案的合理处理。而正在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颁证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般而言,不克不及超出就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颁证的审核内容和要求的范畴,即只须审查登记颁证机关正在登记颁证时,能否是按照的衡宇典质他项颁证应具备的现实要件和要求及法式进行审核。如房产权属能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件能否齐备,贷款人能否是房产人,典质登记两边合意能否志愿等。很较着,本案中,被告是按照的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颁证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的审核,也就是说,被告对他人冒用被告表面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材料(假成婚证等)的无法辩别,这种颁证行为非被告所致,而是他人行为所致。
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述称:被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依法驳回诉讼请求。1、被告取我行签定了实正在的贷款合同,我行按照合同的商定发放了贷款。2、贷款时,被告供给了本人的实正在消息,如本人及家人身份证、衡宇照片等。3、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地盘利用权证均是实正在的,所以我们能够完全相信是被告本人进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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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志琰诉称:2007年2月,朱国明预备到建行西陵支行贷款,朱要求被告用被告的房产证以被告的表面为其贷款,被告同意朱拿着被告的房产证到银行去征询,朱通过征询,贷款需要打点典质手续,被告暗示典质手续必需本人和老婆亲身打点。因被告和老婆外出正在云南,不克不及打点典质签名,朱贷款未果。同年9月,建行西陵支行通知被告,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的衡宇因其贷款己正在被告处打点了贷款典质他项权证登记,要求被告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被告的衡宇予以变卖。被告认为,被告没有正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本人或者授权任何人到被告处打点相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被告将房产证给朱,其目标只是朱去银行征询贷款的可能性和贷款法式,而打点衡宇典质手续必需是产权人本人及共有人配合到贵局打点,另衡宇系夫妻配合财富,被告的老婆也不知情。因而,被告正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时审查不严,法式和实体均严沉违法,其打点他项权证登记的行为存正在瑕疵,理应依法撤销。为被告的权益,被告特依法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将房产证退还给被告。
宜昌市中级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衡宇权属登记办理法子》第之,本案上诉人具有做出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的。正在受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后,上诉人进行了权属审核,从而核准登记,颁布衡宇典质他项权证,合适《城市衡宇权属登记办理法子》第十条的,该行式。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本院别离评析如下:一、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屋典质他项权证登记能否该当被撤销?《城市衡宇权属登记办理法子》第十一条:“衡宇他项登记,由人和他项人配合申请”,第十:“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该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元或者相关人的无效证件”,第十九条:“申请衡宇他项登记,人该当提交衡宇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典权等他项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件”。上诉人正在做出衡宇抵 押他项权登记前,先接管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配合申请,并审查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无效证件、被上诉会的衡宇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的合划一材料,继而做出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现实清晰,合用准确,可是,被上诉人对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查,正在上诉人处留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伪制,签名属于冒充,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并未取第三人签定典质告贷合同,也未到上诉人处申请打点衡宇典质登记,对此现实,第三人即不成否认,因而,能够认定,上诉人做出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是基于他人冒充被上诉人的表面取第三人签定典质告贷合同、供给伪制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并向上诉人申请打点衡宇典质登记。正在此下,上诉人做出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就了被上诉人的权益,该当予以撤销。至于上诉人留存的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因身份证的改换导致不克不及取被上诉人原身份证进行比对,不影响上述他人冒充被上诉人现实的成立;打点他项权登记时,他人向上诉人供给材料所显示的典质人身份消息取被上诉人的身份消息根基分歧,只是他人进行诈骗的一种手段,既不克不及证明被上诉人签定告贷合同和申请打点典质登记,也不脚以证明被上诉人参取了该诈骗行为。二、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 产证能否该当退还给被上诉人?正在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屋他项权证登记被撤销的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产证上就未设定典质权,那么上诉人留存的该房产证就该当返还人,该房产证的人是被上诉人,因而原决上诉人将房产证退还给被上诉人并无不妥。三、原审法院法式能否,即本案能否脱漏当事人,并该当中止审理。衡宇他项权证上记录的人、典质人均系被上诉人一人,虽然被上诉人之妻朱国贞为共有人,可是被上诉人以本人一人表面提讼未其妻朱国贞的权益,并且对此朱国贞也予以承认。因而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脱漏当事人的从意不克不及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诈骗行为,可是其未提交充明其从意。上诉人留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伪制,上诉人做出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了被上诉人的权益,正在这些现实曾经审查清晰的下,本案的不需要以其他平易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为根据,上诉人认为本案该当中止审理的来由不克不及予以支撑。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决认定现实清晰,合用律例准确,法式。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正在审理中,既然发觉被告吴志琰所留正在被告处的成婚证系假证,成婚证上的照片并不是被告和朱国贞夫妻两人,因为存正在他人冒用被告表面进行诈骗贷款的嫌疑,本院已向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释明,被告和第三人应向所正在地机关报案侦查。但对于本案能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按照《最高关于施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案件的须以相关平易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为根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的,本案的并不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为根据,同时,本案中,做为来说,次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即被告的颁布他项权证登记的行政行为能否为要件,因而,第三人和被告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待现实查清后,再恢复审理的来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撑。
关于衡宇他项权登记行为性审查尺度问题,因为登记颁证机关(被告)对衡宇他项权登记材料的审查不克不及超出被告的范畴去审查具体登记颁证行为,只能是正在其范畴内的无限审查。若是被告对他人冒用当事人(被告)表面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登记材料(好比假成婚证等)的无法辩别,这种颁证行为非被告所致专业制作各种证件,而是他人行为所致,也就是正在被告审查登记的法式不存正在瑕疵的下,应通过全面司法审查来决定是维持仍是撤销被告做出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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