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制作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非国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的拥有、利用单元破产或者闭幕的,人防工程由地面建建物或者地盘的受让人所有或者拥有、利用,由受让人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打点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一)对结建人防工程用地证件制作联系方式,由地盘行政从管部分正在地面建建物的地盘利用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标高档事项。

  (二)对单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地盘行政从管部分核发地盘利用权证书(地下),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层数、标高,以及响应地上地盘利用权的特征。

  第本法子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和时人员取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批示等单建的地下防护建建(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连系地面平易近用建建建筑的防空位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批示等保密工程除外。

  第九条结建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扶植单元持人防行政从管部分出具的承认文件,向扶植行政从管部分存案,凭扶植行政从管部分出具的存案证明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办理部分正在地面衡宇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第十条因买卖、赠取、互换、承继、朋分、联营、兼并、归并安全员证报考条件、分立等景象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书制作。

  单建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扶植单元持完工验收向人防行政从管部分存案,凭人防行政从管部分出具的存案证明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地盘利用权登记的具体法式,别离按照衡宇产权登记和地盘利用权登记的相关施行。

  第十四条经人防行政从管部分核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当事人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登记。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面积、非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拥有证书制作、利用单元的名称、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向房产办理部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变动登记。

  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办理轨制。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度现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人平易近防空行政从管部分(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从管部分)担任人防工程的认定、和相关产权的办理工做。

  第十九条人防、房产或者地盘行政从管部分及其工员违反本法子,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从管部分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对间接担任的从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义务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

  第十八条房产、地盘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按照衡宇、地盘产权产籍办理的相关,将人防工程图纸、帐册专业制作各种证件、表卡等材料收集齐备,拾掇归档证书制作,妥帖保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证书制作、变动或者人防工程典质、租赁的,还该当依法向地盘行政从管部分申请打点响应的地盘利用权登记。此中,人防工程属于国有的,该当按照国度国有资产办理的相关打点相关手续。

  本法子实施前已建人防工程未打点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能够按照本法子补办登记手续;因客不雅缘由制防工程登记材料不全的,凭人防工程所正在地人防行政从管部分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定证明,补办登记手续。

  为了规范人平易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办理,推进人防工程扶植,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人平易近防空法》等、律例,连系本省现实,制定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拥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包罗典质、租赁等他项。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利用人履行,不得、私行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备或者改变人防工程从体布局、降低防护效能。

  (三)对单建人防工程的收支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地,由地盘行政从管部分核发地盘利用权证书;确需利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地盘利用权的地盘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扶植单元取取得该地盘利用权的单元签定相关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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