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制作仅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延长停工留薪期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可否耽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本案中,因彭某不共同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判定,其未经本地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耽误停工留薪期,因而,某城建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尺度领取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对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撑。(记者 红)。
案情显示,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彭某缴纳了工伤安全费。2021年10月,彭某正在拆迁工做中受伤并住院医治。后彭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证书制作,其间某城建公司按照按月向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9月起,某城建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德律风、微信等体例通知彭某,如需耽误停工留薪期证件制作,应供给相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现场判定后确认。但彭某一曲不予共同,仅提交了某病院出具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取某城建公司人事司理沟通证书制作。2022年11月起,某城建公司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起头向彭某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2月,彭某向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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